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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外教税法解读

发布:1/11/2019 11:41:14 AM作者:pinwaiyi.com点击:1634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外教税法解读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针对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对于录用外籍员工的企业或者需要向外籍人员支付报酬的企业来说都面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新变化,现就相关操作要点及存在的疑问总结如下:

一、外籍员工非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调整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这与现行认定非居民个人要求“连续居住满一年”差距很大。

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只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企业而言,在境内向外籍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或者其他报酬时应正常代扣代缴。如果涉及境外支付,则要注意区分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实行不同的扣缴政策。

 二、居民外籍员工应适用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方法

如果外籍员工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则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实行综合所得计征方法。也就是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上述四项所得都应依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按年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居民外籍员工甲,在中国A公司工作,有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在中国B培训中心兼职外教,有劳务报酬收入;在其国籍国又有专利许可使用费收入。则以上收入以中国综合所得项目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我国关于境外所得税收的减免政策是否继续施行需要等待细则出台)。

上述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外籍员工综合所得不按年计算、分别计征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非居民人员的四项所得是分别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合并计算的。适用的税率表也是依照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按月换算后计算的。

四、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别扣除标准

无论居民外籍个人还是非居民外籍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这一条内容是后增加的,因此在理解综合所得扣除标准时应特别注意。

五、外籍员工不再享有特殊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现行个税法针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有每月1300元的超额扣除标准,但是新个税法实行后不再有这种区别,也就是无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的部分扣除标准都是每月5000元。

六、外籍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的选择权

为了配套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因此,外籍个人在适用这一规定的时候可以选择依照现有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按照2019年1月1日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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