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证
简介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应聘来我市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申请公函,格式为: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协议需注明聘用起止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4、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效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6、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具);
7、聘用专家简历(需加盖单位公章);
8、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 有随行家属的,提供家属的有效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人,并注明与专家本人的关系。
★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2份。
申请条件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我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上述第(二)、(三)类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外国专家证》由聘请专家单位代为申请办理。
受理部门或主管单位
除中央部(委、办)属和省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外,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人事局提出《外国专家证》相关材料办理申请。
2注意事项编辑
《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外国专家须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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